人事宣導

「勤休制度」宣導及案例分享
一、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及保障公務員健康權,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
業自112年1月1日施行,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,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:「公務員...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,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,
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。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,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。延長辦公時數(以實際延長辦公時數,不以是否支領加班費為限),
連同辦公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;延長辦公時數,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。」
二、辦公加班時數規定圖解如附件。
三、請各處室協助配合,並適時關懷周遭同仁,並考量急迫、必要及合理性,覈實指派加班,避免超時工作。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。
四、案例分享如附件。

公告單位: 人事主任